3月21日,最高人民法院發布《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,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。司法解釋科學界定損害賠償范疇,合理確定“直接損失”的范圍,進一步明確財產損害的賠償標準。其中明確,賠償金按照損害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。市場價格無法確定,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,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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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簽: 直接損失